货拉拉事件已经有一段时间了,最近关于此事又有了新的进展。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司机周某春对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判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判决不服,已在上诉期内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那么详情如何,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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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我们关注了很久,在民间争议是很大的,实体和程序上都有疑点。
实体方面:根据一审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车某某探身出车窗,“周某春发现了车某某的危险举动后已经预见到车某某可能坠车,但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周阳春的过失行为与车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然而,根据上诉时周某春的说法,“整个从提出偏航到最后‘跳车’只有1分钟,而她探出身子到‘跳车’的过程,又只有3秒钟,这么短的时间,我怎么预见得了,我根本想不到那么多。”跳车本就是违反常识的危险行为,事发突然,司机能否在短时间内预见女乘客会作出如此极端的行为,确实值得商榷。
程序方面:司机周某春的妻子李某平在周某春被刑事拘留的第二天就聘请了律师,律师前往看守所要求会见时,却被看守所告知:“周某春拒绝律师会见,要请法律援助律师,周某春家属马上会通知你解除委托。”可是李某平明确表示拒绝改变委托。而且,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一般只在犯罪嫌疑人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才会指派援助律师,而李某平表示自己家还没有困难到请不起律师的程度。因法律援助中心强行为周某春指派了两名律师,占用了全部辩护名额,导致周某春得不到自家聘请的律师辩护。而根据李某平介绍,援助律师在庭审中为周某春做辩护时只是“走过场”,没有发挥作用。法律援助中心违法为周某春指派援助律师,无疑损害了周某春的辩护权。
而在此之外,还有个问题值得关注,就是周某春在羁押期间已经认罪认罚,释放后又提出上诉,会不会影响自己的刑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也就是说,周某春上诉,最坏的结果也只是维持原判,不会加重自己的刑期。不过根据该条的第二款,如果检察院在周某春上诉后,同时选择抗诉的话,情况则可能会有变化。但是就本案来说,检察院抗诉的可能性很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亮今年7月曾在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凝聚共识 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有效实施》指出:“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要坚持全面审查,区分不同情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判。对于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就此抗诉,就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量刑不当而改判加重刑罚。同时,也要保障被害人的有效参与,充分听取其意见,将双方是否达成调解和解等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依法保护被害人权益。”
因此周某春上诉后,不会引起自己刑期的增加,甚至可能争取到无罪。我们期待二审法院能够有效回应舆论关切,给司机、给民众一个公道的判决。
真心希望法律能够给当事人受害者一个公道,给民众一个说法,这个事件在社会上影响非常广泛,更需要一个合理的处理方式。相信小伙伴们看完之后已经有了一个了解了,那么对于此时,大家怎么看呢?